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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鹏与余晓坤、吴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余晓坤,吴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3民初873号原告赵鹏,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新��。被告余晓坤,男,1990年03月0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县。被告吴华珍,女,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原告赵鹏与被告余晓坤、吴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鹏、被告余晓坤、王吴华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8日,被告余晓坤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现金30000元,于当天亲笔写了两张借条,共计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吴华珍系余晓坤妻子,对该笔借款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告余晓坤辩称,借款是事实,期间我还了一部分没有打条子,我现在在外地打工,没有偿还能力,但我愿意分期还款。被告吴华珍辩称,我与余晓坤已经离婚,该笔借款我不应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校友。2014年4月28日,被告余晓坤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赵鹏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赵鹏出具借条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被告余晓坤与被告吴秀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借条、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晓坤向原告赵鹏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后被告未还清借款本金,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清偿。对于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自原告主张权利时起即自2017年5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因该借款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华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晓坤所欠原告赵鹏现金300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吴华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晓坤、吴华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