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姚建善、袁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善,袁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建善,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自由职业,现住宜春市,被执行人:袁玉林,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姚建善与被执行人袁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2907号民事调解书:由袁玉林支付姚建善借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4621.5元由袁玉林承担。申请执行人姚建善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袁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袁玉林名下的赣C×××××小车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被执行人袁玉林在宜春市××处××套房屋,但均为拆迁安置房,不能过户,不宜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袁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姚建善尚有254621.5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2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来萍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