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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正龙被执行人李式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正龙,李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802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邹正龙,男,1954年3月7日生,住抚州市。被执行人李式鹏,男,1965年7月13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正龙被执行人李式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