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正龙被执行人李式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正龙,李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802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邹正龙,男,1954年3月7日生,住抚州市。被执行人李式鹏,男,1965年7月13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正龙被执行人李式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