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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龙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龙龙,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1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因病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9日,被告人李龙龙谎称自己系育才驾校的教练,能一个月之内帮被害人赵某某办理驾驶证,在某某南区XX号楼X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收取赵某某报名费、体检费2350元,向赵某某母亲借款200元。2、2016年6月9日,被告人李龙龙谎称自己系育才驾校的教练,能一个月之内帮被害人郭某甲办理驾驶证,在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收取郭某甲父亲郭某乙2350元。3、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李龙龙以帮被害人郭某乙办理包过驾驶证,在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收取郭某乙办理驾驶证费用6350元,后还向郭某乙分次借款共计2000元。李龙龙未将款项用于给被害人办理���驶证,也从未给三被害人办理驾驶证报名,而将款项用于赌博。综上,被告人李龙龙涉嫌诈骗作案三起,诈骗数额1325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龙龙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9日,被告人李龙龙谎称自己系育才驾校的教练,能一个月之内帮被害人赵某某、郭某甲办理驾驶证,在某某南区XX号楼X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收取赵某某、郭某甲的父亲郭某乙报���费、体检费各2350元,还向赵某某母亲借款200元。2、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李龙龙以帮被害人郭某乙办理包过驾驶证,收取郭某乙办理驾驶证费用6350元,后还向郭某乙分次借款共计2000元。李龙龙未将款项用于给被害人办理驾驶证,也从未给三被害人办理驾驶证报名,而将款项用于自己消费。综上,被告人李龙龙涉嫌诈骗作案二起,诈骗数额11050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李龙龙退还被害人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所有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20日15时20分许,被害人赵某某至该局凤凰山派出所报案称:2016年5月25日左右,其通过赵某甲介绍说育才驾校的教练李龙龙可办理驾驶证,后2016年6月9日在其某某南区XX号楼X号家中将2350元交给李龙龙办理驾驶证,至今没有办成,连电话也打不通,感觉被骗了。(2)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的抓获证明、到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李龙龙涉嫌诈骗一案,由被害人赵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报案至该局凤凰山派出所,该局审查后,2016年10月19日立为诈骗案侦查。2016年11月28日15时许,该局工作人员在晋城市交通警察二大队院内将李龙龙抓获。到案后,李龙龙能如实供述其于2016年6月,在晋煤集团凤凰山矿,以能为被害人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通过驾驶证考试和办理驾驶证为名,收取被害人一万余元,至今驾驶证未办好,钱款未退还的犯罪事实。(3)收款收据,证实被害人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在大众练车场报名的情况。(4)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经现场对李龙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5)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李龙龙人身进行检查,在其上衣左内侧口袋内发现一个绿箭口香糖铁盒,铁盒内发现两个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小包,小包内有白色半透明颗粒,李龙龙称均为冰毒,办案人员将采取扣押措施并上缴入库。(6)情况说明,证实经对五星驾校、育才驾校查询,李龙龙不是驾校的工作人员;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未在育才驾校办理报考驾驶证业务,在晋城市五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考驾驶证业务。(7)晋城市看守所收押严重伤病人员审批表,证实李龙龙被诊断为丙型病毒性肝炎,需进行抗病毒治疗。(8)本院(2010)城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龙龙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9)山西省永济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李龙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10)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龙龙的个人基本情况。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想考驾驶证,2016年5月25日左右,其大舅赵某甲给其介绍一个在育才驾校的教练李龙龙,说能帮助办理驾驶证。2016年6月9日8时30分许,李龙龙来到其家中,承诺一个月之内办出驾驶证,其当时给了费用2350元,还有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8张一寸照片,大约一个星期后,李龙龙来到其家,说没钱加油,和其母亲借款200元,后来一直拖着不办。到了2016年7月19日通知到南田石参加考试,其和表妹郭某甲经过查看,结果就没有档案,后来询问育才驾校,驾校说没有名字,更没有档案。7月20日李龙龙来到家中,保证9月5日前拿到驾驶证,到了7月23日在大众练车场问情况,老板说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都在,但没有交钱,到了9月5日还是联系不到李龙龙,也没有拿到驾驶证,感觉被骗了。(2)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初的时候,赵某甲和其说李龙龙能办成驾驶证,到了6月8日13时许,赵某甲打电话说李龙龙来了凤凰山,其和妻子到了赵某乙家,李龙龙保证在一个月之内将驾驶证办理好。2016年6月9日其以给女儿郭某甲报考驾校给了李龙龙2350元;第二天以其自己报考驾校给了李龙龙6350元,其中包括4000元的包过费用,随后李龙龙分两次借款2000元。当外甥赵某某到驾考中心询问时,才知道李龙龙就没在驾校给其报名。3、证人证言(1)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认识李龙龙,李龙龙和其说过在育才��校当教练,谁要办理驾驶证可以和他联系,还留下电话号码,同时因加油和其妹妹赵某乙借了200元钱。2016年6月9日上午9时许,李龙龙来到其家,其打电话给郭某乙,当天交了给赵某某、郭某甲的费用各2350元,包括报名费、体检费和后续的考试费用,并承诺一个月内办好。6月10日上午,李龙龙再次来到其家,说是郭某乙打电话说想给自己办理一个驾驶证,包过科目一和科目四,费用6350元。6月30日李龙龙还和郭某乙借款500元。后来赵某某到了驾校核实,李龙龙不在育才驾校上班了,打电话也联系不到。(2)车某某的证言,证实郭某乙、郭某甲、赵某某三人2016年7月24日在其经营的练车场交纳报名费。李龙龙原来在练车场当教练,因为上班不正常,被其辞退了。4、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晋城市公安局分局送检的可疑毒品(0.81���)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被告人李龙龙的供述,供认2016年6月份,米师傅向其介绍一个叫赵某某的人,说想报考驾驶证,在米师傅的带领下,其到了凤凰山见到了赵某某,还有郭某甲和她的父亲郭某乙。当时其收了赵某某的2050元驾驶证报名费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收了郭某甲的2250元驾驶证报名费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并保证在35天至40天拿到驾驶证。郭某乙还说能不能包过驾驶证,其答应需要多加费用4000元,其收取费用后。到驾校找校长,校长不在,其将收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留下,收的钱自己就花了。其还向赵某某家借过200元,向郭某乙借过1500元。其原来在大众练车场当教练,7月份就不干了。因为没钱,也没有给他们报名。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龙龙无异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能给别人办理驾驶证,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龙龙能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龙能退赔被害人所有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龙龙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冯海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