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抚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爱民,邹跃民,张靓峰,许志刚,赵明生,曾月明,曾志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爱民,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跃民,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靓峰,男,1974年6月26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志刚,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生,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月明,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志光,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诉人抚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爱民、邹跃民、张靓峰、许志刚、赵明生因与被上诉人曾志光、曾月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抚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爱民、上诉人邹爱民、邹跃民、张靓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琳、许志刚、赵明生与被上诉人曾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曾志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曾月明、曾志光遭受具体损失数额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志刚、赵明生、邹爱民、张靓峰、邹跃民、抚州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慧群审判员 刘志军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