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庞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8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北里甲2号渔阳置业大厦B座501室。法定代表人李妍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庞高洁,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1900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高洁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高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庞高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庞高洁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