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圣堂村村民委员会与沈晓红、吕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圣堂村村民委员会,沈晓红,吕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圣堂村村民委员会,住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圣堂村凤阳路81号。负责人:高海元。委托代理人:赵俊彦,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晓红,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吕林珍,女,1969年6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与沈晓红、吕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获被执行人沈晓红名下有1998年登记的苏E×××××金杯牌汽车,2006年登记的苏E×××××中顺牌汽车两辆,上述车辆皆无法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上述车辆无变现价值,其不要求在本案中对上述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晓红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阳澄湖镇湘太路99号10幢108室房产一处,该房产设定有大额抵押债权,且本案查封系轮候,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