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国四与被执行人张长涛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四,张长涛,黄廷超,孙奇,黄小武,刘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四,男,生于1955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长涛,男,生于1964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黄廷超,男,生于1971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孙奇,男,生于1973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黄小武,男,生于1971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贵兰,女,生于1941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刘国四与被执行人张长涛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6)豫132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五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迁出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宋长玺代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