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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史晓峰申请执行李忠凯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晓峰,李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史晓峰被执行人李忠凯本院在执行史晓峰申请执行李忠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文     兴审判员 宋           升审判员 樊轶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