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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仕民与沈超、刘亚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仕民,沈超,刘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顾仕民,男,汉族,1970年6月2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沈超,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刘亚洲,男,汉族,1978年11年30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顾仕民与沈超、刘亚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沈超名下有牌号为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亚洲的工资账户也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申请人亦已在另案中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对刘亚洲的工资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