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055江苏淮扬味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师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淮扬味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师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淮扬味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帅。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小燕。上诉人江苏淮扬味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师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淮扬味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淮扬味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淮扬味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蒋其举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