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京泉、李昌泉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京泉,李昌泉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特15号申请人:李京泉,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机械设计院电工,住天津市河北区。代理人:李楠,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昌泉,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宿舍管理员,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李京泉申请变更、撤销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京泉称,申请人和监护人及被监护人李丽英是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申请人李京泉是大哥,监护人李昌泉是二哥,被监护人李丽英是小妹。被监护人李丽英患精神三级残疾,2017年4月之前与监护人李昌泉一起生活。监护人李昌泉在监护期间没有从生活上和精神上给予被监护人李丽英很好的照顾,经常不给好脸色,言语上也非常刺耳,处处表现出对被监护人李丽英的嫌弃和不耐烦,经常因为一点小事进行辱骂;在被监护人李丽英正常状态下擅自加大药量,并将被监护人李丽英的退休金全部取出存入其账户。2017年4月申请人李京泉经监护人李昌泉同意后,将被监护人李丽英从监护人李昌泉处接走,之后予以精心照顾,用中医方法治疗李丽英,效果显著,摆脱了在监护人李昌泉处长期大剂量服药产生的副作用和生活中的阴影,身体状态和精神状态都比以前明显转好。申请人愿意承担起照顾李丽英的责任,李丽英也愿意到申请人处居住生活,为了被监护人李丽英能够更好的生活,请求变更申请人李京泉作为被监护人李丽英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李昌泉称,被申请人的居住条件比申请人好,有被监护人李丽英独立的房间居住,条件比申请人优越。2015年被监护人李丽英因糖尿病综合症进行搭桥手术期间被申请人及其妻子和女儿一起进行陪伴照顾。申请人把李丽英接走不是被申请人的意愿。申请人接走被监护人李丽英后并没有得到妥善的治疗,很久没有给她打胰岛素了和吃精神类的药。在申请人居住期间,被监护人李丽英曾离家出走一宿,是被申请人接到了天穆派出所的电话才把被监护人李丽英接回。被申请人发现被监护人李丽英两手臂和大腿都有伤痕,被监护人自己讲是申请人的女儿掐的。目前,被监护人已经深度失常,出现了胡言乱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不放弃被监护人的监护权。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李丽英,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退休职工。结婚后离婚,没有子女,其父母去世。被监护人李丽英因精神受过刺激,曾数次住医院治疗,经天津安定医院诊断,被监护人李丽英患有精神分裂症。1997年12月30日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颁发给被监护人李丽英残疾证,并指定被监护人母亲李宝琴为监护人。2010年6月9日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批准颁发给被监护人李丽英残疾证,指定监护人李昌泉。申请人和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已去世。申请人李京泉是大哥,监护人李昌泉是二哥,被监护人李丽英是小妹。2015年被监护人李丽英因糖尿病综合症进行搭桥手术期间,被申请人及其妻子、女儿一起进行陪伴照顾。2017年3月28日,申请人李京泉将被监护人接到家中以权健中药进行调理照料。2017年5月13日下午5点03分,被监护人李丽英以去被申请人处取身份证为由离开申请人处。次日被申请人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将被监护人李丽英接到其家中。本院认为,关于监护权纠纷,应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被监护人李丽英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子女且父母已故;被监护人李丽英的两个哥哥李京泉、李昌泉作为近亲属均有资格担任李丽英的监护人。李昌泉在担任李丽英监护人期间,关心照顾被监护人,履行了监护义务,故对申请人要求撤销李昌泉监护资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考虑李京泉亦对被监护人李丽英进行了相应照顾,综合李京泉的身体、经济状况及被监护人李丽英生活、治疗现状等客观情况,从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方面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担任李丽英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更为妥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申请人李京泉要求撤销李昌泉为被监护人李丽英的监护人申请。二、变更被监护人李丽英的李京泉、李昌泉为的共同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德利书 记 员 薛宇忻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第二款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