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孟宪娣与被申请人刘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娣,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12号申请人:孟宪娣,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刘燕,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受理申请人孟宪娣与被申请人刘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7)黑052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燕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并对申请人孟宪娣提供担保的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书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