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欣怡与李大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周欣怡。法定代理人:王红艳,(系申请执行人周欣怡之母),住清苑区。被执行人李大雨。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欣怡与被执行人李大雨健康权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大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欣怡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大雨偿还健康权纠纷款3862.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冀063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欣怡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行人李大雨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