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提晶杰、刘洪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提晶杰,刘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代表人:刘永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提晶杰,女,1980年4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洪伟,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提晶杰、刘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8379.14元及利息、律师费8834元、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