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潍坊汉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潍坊汉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张召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怿,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汉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召升,经理。被执行人张召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黄证执字第334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召升名下位于奎文区福寿东街xxxx号xx广场东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檀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