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8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等与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8098号之一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中弦,总经理。原告: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中弦,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卿、欧阳驰原,分别系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志伟。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5月2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699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审 判 员 廖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策书 记 员 傅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