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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少飞与河北金启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飞,河北金启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张少飞,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金启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86号。申请执行人张少飞与被执行人河北金启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4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省金启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金启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池云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