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鄢树清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树清,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鄢树清,男,生于1973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陈杰,男,生于1969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受理鄢树清申请执行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陈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鄢树清借款85500元。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尚未履行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杰于2017年11月26日前将尚欠债务全部付清。现因申请执行人鄢树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621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沁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