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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方德辉、黄文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德辉,黄文炎,苏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101号申请执行人:方德辉,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文炎,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碧霞,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方德辉与黄文炎、苏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34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830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碧霞的银行存款24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400元。被执行人黄文炎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毕石山安置房11号楼-1层车10车库(房产证号10××60)已被查封,但该房产设定抵押向李振佳借款25万元未偿还,在未还此笔欠款前,拍卖该房产已没有余款可供本案分配;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