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骆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骆小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202号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青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虞江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小东,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