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立艳与刘铁夫、赵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艳,刘铁夫,赵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立艳,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刘铁夫,男,住长春市朝阳区长久路一品鸿城*栋*单元***室。被执行人赵桂兰,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李立艳与被执行人刘铁夫、赵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冻结被执行人赵桂兰名下工资账户及刘铁夫工资账户,查封二位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因该房产价值超出本案标的,等待名下账户存款达到一定数额予以扣划,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立艳发现被执行人刘铁夫、赵桂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