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德江、侯友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江,侯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65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江,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侯友良,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德江与侯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侯友良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侯友良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侯友良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王德江上述情况,王德江亦未能提供侯友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