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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明君与魏富、洪常玲、王龙、郑长龙、侯庆生、洪连江、程作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君,魏富,洪常玲,王龙,郑长龙,侯庆生,洪连江,程作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君,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兴村。被执行人魏富,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被执行人洪常玲,女,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被执行人王龙,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吉礼村。被执行人郑长龙,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被执行人侯庆生,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被执行人洪连江,男,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建边村。被执行人程作信,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魏富、洪常玲、王龙、郑长龙、侯庆生、洪连江、程作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魏富、洪常玲、王龙、郑长龙、侯庆生、洪连江、程作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