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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秀琼与沈朝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琼,沈朝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曾秀琼,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沈朝宪,女,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曾秀琼申请执行沈朝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朝宪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秀琼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受理后由案件承办人陈红名负责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沈朝宪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沈朝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一村218号附2号17-2的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7年4月10日到本院,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4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