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二乐网络信息服务部与陈杰夫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二乐网络信息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11号附19号,组织机构代码59796983-3。投资者:吴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陈杰夫,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綦江区二乐网络信息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陈杰夫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杰夫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翼审 判 员 陈 晓代理审判员 申 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