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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朗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朗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049号原告: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羊场镇穿岩村红河组。法定代表人:郭中有。被告:贵州朗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社区黔灵山路名城·景怡苑旁。法定代表人:吕国丽。原告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朗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