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兼职会计,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宋某,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刘某与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8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某给付款项共计316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寄送了��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的案款3161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刘某确认,被执行人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5民初181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