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265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7月1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