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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265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7月1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