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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戴波岸与被告高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波岸,高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030号原告:戴波岸,女,1948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楚平,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卫东,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戴波岸与被告高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戴波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波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波岸撤诉。案件受理费3686元,减半收取1843元,由戴波岸负担。审判员  颜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