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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丽,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㈠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鲁1092执2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