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玉贵申请执行刘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玉贵,刘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贺玉贵,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盐井村。被执行人:刘福军,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雍峙村。本院在执行贺玉贵申请执行刘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贺玉贵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骆志军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