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希斌诉戴岩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希斌,戴岩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314号原告:朱希斌。被告:戴岩宏。原告朱希斌与被告戴岩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希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希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计249.50元,由原告朱希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新元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