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咏梅、杨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咏梅,杨群,程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陈咏梅,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杨群,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程君玉,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群、程君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群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咏梅借款本金17700元,资金占用损失973.5元(以177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7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止),迟延履行金247.8元(以177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3月7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3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88元,以上款项共计19912.3元。被执行人程君玉对上述债务承担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杨群、程君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群、程君玉银行存款1991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