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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熊安红与熊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安红,熊安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024号原告熊安红,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熊安惠,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熊安红与被告熊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熊安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安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熊安红负担。审 判 长  阳长源审 判 员  张建彪人民陪审员  XX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