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熊安红与熊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安红,熊安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024号原告熊安红,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熊安惠,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熊安红与被告熊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熊安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安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熊安红负担。审 判 长 阳长源审 判 员 张建彪人民陪审员 XX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