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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饶卫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卫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187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卫琴,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进贤县。2012年6月15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900元;2013年12月1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卫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付涵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卫琴���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2日至6月14日,胡某1、陈某1(均已判刑)等人在进贤县民和镇政府附近的馨悦生活超市开设利用扑克牌赌“三十二张”的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时雇请被告人饶卫琴在赌场负责记账并收取高额报酬。2012年6月14日下午,公安机关当场在该赌场将被告人饶卫琴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0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卫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楼设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饶卫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至6月14日,胡某1、陈某1(均已判刑)等人在进贤县民和镇政府附近的馨悦生活超市开设利用扑克牌赌“三十二张”的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时雇请被告人饶卫琴在赌场负责记账并收取高额报酬。2012年6月14日下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0500元。作案后,被告人饶卫琴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饶卫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支某、朱某、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饶卫琴及同案人胡某1、陈某1、陈某2、吴某1、付某2、焦某、胡某2、吴某2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卫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取渔利,其���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饶卫琴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卫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卫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行羁押15天,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 徐 青人民陪审员 :聂颖慧人民陪审员 :梅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梓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