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建、赖伟、夏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赖伟,夏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1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伟,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05年8月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6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管制二年,2010年11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管制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智,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建、赖伟、夏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被告人赖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被告人夏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萍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