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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延祥、刘延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祥,刘延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刘延祥,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刘延豹,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祥与被执行人刘延豹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收取执行费1178元,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9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