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诉被告刘容、李显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刘容,李显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468号原告:李强,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容,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李显国(曾用名罗中凯),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李强诉被告刘容、李显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李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李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357元,但原告李强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