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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命珍与被告任润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命珍,任润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56号原告李命珍,男,1971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任润宝,男,1968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常亮贵,总经理。被告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原告李命珍与被告任润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因其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共计3240元,其中修车费1900元、误工费134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命珍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该名称错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命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钢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沈秋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