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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开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开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开剑,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开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欢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开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开剑与被害人李某于2015年11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7年年初,被害人李某提出分手并从被告人蔡开剑家中搬离。后被告人蔡开剑多次到被害人李某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新桂村西五街x号的“纤雅美甲店”试图挽回被害人未果。2017年3月31日0时许,被告人蔡开剑再次到“纤雅美甲店”要求被害人李某随其回家遭拒。纠缠过程中被告人蔡开剑发现被害人李某手机中与其他男性的聊天记录,遂情绪激动,将被害人李某按在店内美容床上以店中的修眉刀划伤其左侧面部,后在被害人李某的求饶中停手并将其带至华西口腔医院就医。被害人李某趁被告人蔡开剑上厕所之机请医生报警,被告人蔡开剑在上述医院被挡获。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左侧面部创口累计达9.6cm,构成轻伤二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给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开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蔡开剑的户籍材料、辨认笔录,被害人急诊病历,被告人蔡开剑指认作案现场及工具的照片、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蔡开剑的供述,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编号:法临:2017—8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开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蔡开剑故意伤害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开剑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部分给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合理、适当,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本院综合被告人蔡开剑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开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媛媛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雪玲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