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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以现、胡良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以现,胡良武,王秋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19号申请人:王以现,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区。被申请人:胡良武,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王秋梅,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王以现与被申请人胡良武、王秋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以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良武、王秋梅所有的坐落在菏泽市牡丹区东城仓房街二巷的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以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良武、王秋梅所有的坐落在菏泽市牡丹区东城仓房街二巷的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用来担保的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一套。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间,不准买卖、抵押、赠与、过户等其他处分上述财产的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瑞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