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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敏杰与朱佳伟、王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杰,朱佳伟,王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1056号原告:朱敏杰,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平,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佳伟,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被告:王院梅,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原告朱敏杰与被告朱佳伟、王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朱敏杰以与被告朱佳伟、王院梅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敏杰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敏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敏杰负担。审判员  唐惠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山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