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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任武与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武,吴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91号原告:任武,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周拥军、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航,男,汉族,1989年4月6日,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武与被告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武撤回对被告吴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