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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郑笑清与魏礼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笑清,魏礼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5民初436号原告:郑笑清,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清,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礼金,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政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负责人:李肖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清,男,人寿财险政和公司职员,住政和县。原告郑笑清与被告魏礼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笑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清,被告魏礼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笑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寿财险南平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郑笑清112900元(其中医疗费用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2、魏礼金赔偿郑笑清13369元,款由人寿财险南平公司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给郑笑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6日16时00分,魏礼金驾驶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政和县城关往石屯同心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至政和县高速引线同心工业园区环岛路段,超越前方由郑笑清驾驶的政和17581号二轮电动车时发生碰刮,致该车翻车,造成郑笑清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礼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笑清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郑笑清被送往政和县医院住院治疗41天,其伤情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事故造成郑笑清的损失有:医疗费2061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30元/天×41天),营养费1522元,误工费15000元(125元/天×120天),护理费7740元(129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72028元(36014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2元,鉴定费1800元,财产损失费830元,以上合计126269.48元。经查,魏礼金驾驶的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有向人寿财险南平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人寿财险南平公司应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中直接将保险理赔款赔偿给郑笑清。并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魏礼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闽H×××××号机动车保险单。2、政和县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检查报告单、医嘱单、××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单;南平市第一医院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费用结算清单;郑和顺骨伤科诊所医疗费票据。3、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用发票。4、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政和××号二轮电动车)。5、石屯镇工农村委会证明、林顺枝和陈相英的证言(庭后补充)予以证明。魏礼金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向人寿财险南平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其不承担赔偿责任。郑笑清住院期间其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人寿财险南平公司辩称:一、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有向我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我司已为郑笑清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该款应予抵扣。二、郑笑清诉请的医疗费用,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合同规定,我司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内承担该费用中属于保险范围部分为16493.98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4123.5元不予承担。住院伙食费无异议。营养费过高,具体金额请法院依法裁定。护理费按125元/天计算,住院期间全额计算,出院后护理程度降低,建议护理费减半计算。误工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鉴于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予支持。即使需要计算误工费,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100天)。残疾赔偿金其诉请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依据不足。其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无法核实其在家中有从事劳动及居住情况的事实。因其户籍所在地非城镇中心区域,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过高,具体金额请法院依法裁定。交通费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支出,不予支持。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财产损失无异议。并向法庭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予以证明人寿财险南平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6日16时00分,魏礼金驾驶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政和县城关往石屯同心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至政和县高速引线同心工业园区环岛路段,超越前方由郑笑清驾驶的政和××××号二轮电动车时发生碰刮,致该车翻车,造成郑笑清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礼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笑清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郑笑清被送往政和县医院住院治疗41天,其伤情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造成郑笑清的损失有:医疗费2061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30元/天×41天),营养费800元(本院酌定),误工费12500元(125元/天×100天),护理费5289元(129元/天×41天),残疾赔偿金72028元(36014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2元,鉴定费1800元,财产损失830元,以上合计120596.48元。魏礼金驾驶的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有向人寿财险南平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郑笑清住院期间魏礼金、人寿财险南平公司各垫付医疗费10000元。本院认为,魏礼金驾驶有向人寿财险南平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碰刮郑笑清驾驶的政和号二轮电动车,造成郑笑清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政和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礼金负事故全部责任,郑笑清不负事故责任的事实清楚,造成郑笑清的损失依法依责应予赔偿。人寿财险南平公司对郑笑清诉请的医疗费提出异议,认为该费用中有非医保用药和郑和顺骨伤科诊所就诊的315元,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事由。本院根据郑笑清的伤情及骨伤科用药情况,经综合分析认为该费用是其康复治疗所需的必要费用,符合客观实际,予以认定。保险合同条款属格式条款,且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人寿财险南平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郑笑清诉请医疗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郑笑清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财产损失,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人寿财险南平公司认为郑笑清诉请的营养费过高,本院根据郑笑清伤情及治疗情况,酌定支持800元。人寿财险南平公司认为郑笑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且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予支持误工损失;即使需要计算误工费,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00天)。本院根据郑笑清提供的证据材料,经综合分析认为,其在事故前确有从事生产劳动,误工费应予以赔偿。人寿财险南平公司认为即使需要计算误工费,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00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人寿财险南平公司认为郑笑清诉请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其户籍所在地非城镇中心区域,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计算。本院认为郑笑清的户籍地(居住地)所在的村是政和县石屯镇政府住所地,且该区域已划入政和县城市规划区内,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城镇化水平,镇政府住所地的村及城市规划区的人口均属城镇人口,其诉请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人寿财险南平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人寿财险南平公司认为郑笑清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根据其伤情及一贯执行标准,依法予以确定。本院根据郑笑清的伤情及治疗路程,对其诉请的交通费依法予以确定。鉴定费属于郑笑清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但侵权人已对肇事车辆足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且事故发生的保险合同期内,故人寿财险南平公司应从机动车交强险中直接赔偿郑笑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06149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计14447.50元,应由魏礼金承担赔偿责任,款由人寿财险南平公司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直接支付给郑笑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三)、(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从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郑笑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06149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尚差9614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魏礼金赔偿郑笑清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4447.5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尚差4447.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直接支付给郑笑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郑笑清负担113元,魏礼金负担1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陈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明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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