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2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山区美亿居家装工作室与王传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美亿居家装工作室,王传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123号之一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美亿居家装工作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赵静,该工作室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芳,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堂,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美亿居家装工作室与被告王传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美亿居家装工作室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市相山区美亿居家装工作室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美亿居家装工作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美亿居家装工作室负担。审 判 长 孟 娇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