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屈洪、高援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洪,高援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屈洪,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美术中心教师,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高援朝,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屈洪与高援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