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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屈洪、高援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洪,高援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屈洪,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美术中心教师,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高援朝,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屈洪与高援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