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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9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燕萍与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萍,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9762号原告:朱燕萍,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侨园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宋连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丹凤。原告朱燕萍与被告宋连跃、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福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宋连跃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被告汇福公司50万股股份并支付原告回购款165万元;二、被告宋连跃支付原告投资收益,以165万元为基数按10%/年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汇福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宋连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宋连跃将其持有的被告汇福公司50万股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165万元,并约定若被告汇福公司未能在协议签订后两年内在新三板挂牌且原告已经实际出资满两个完整年度,则被告宋连跃回购原告股份,被告汇福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后,原告向被告汇福公司转账165万元并取得汇福公司股权证书。但汇福公司未按约上市,符合赎回条件。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汇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股权回购的主合同关系建立于原告与被告宋连跃之间,被告汇福公司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管辖应当依照主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确定,被告宋连跃的户籍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XXX号,故本案应当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应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为被告宋连跃承担股权回赎义务,被告汇福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为股权转让合同,故本案应当由被告宋连跃住所地或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亦为被告宋连跃所在地。现由于宋连跃户籍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故本案应当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文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