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翁建业与刘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建业,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翁建业,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刘婷婷,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迎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婷婷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四百五十元(包括欠款八千四百元、执行费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