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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344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灵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邓红,女,住重庆市长寿区菩提大道91号金科阳光小镇商业5-1-89,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告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